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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未名生物、潘爱华及未名医药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540余万元

2022-11-03

2022年10月31日,就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股东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科兴”)诉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称“未名生物”)、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未名医药”)及潘爱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京民终34号】民事判决,未名生物、潘爱华及未名医药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540.4万元。

 

2018年5月11日,香港科兴以损害公司利益之案由将未名生物、未名医药、潘爱华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四中院”),北京市四中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详情参见2018年6月15日公司发布的《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诉未名生物、未名医药及潘爱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已在北京市四中院立案》一文),并分别于2019年7月2日、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9月17日作出【(2018)京04民初186号】民事判决,未名生物、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人民币1540.4万元,支持了香港科兴的部分诉讼请求。

 

因不服北京市四中院的判决,香港科兴和未名生物分别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于2021年9月16日公开审理,并于2022年10月31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未名生物的全部上诉请求,支持香港科兴的部分上诉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未名生物、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1540.4万元”的判决,并在此基础上判决未名医药就未名生物对北京科兴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北京市高院对北京市四中院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详情参见2020年9月28日公司发布的《北京市四中院一审判决未名生物及潘爱华向北京科兴连带赔偿损失1540余万元》),认定未名生物关于4月17日断电事故责任人是北大未名集团的上诉意见与事实相悖,未名生物为了达到进入北京科兴、控制北京科兴的目的,采用了要求北大未名集团断电的方式进入北京科兴,造成北京科兴疫苗损失,主观过错明显,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北京市高院认为,虽然根据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4月17日的断电行为未名医药并未参与,并非共同的侵权人,但作为案涉侵权行为发生时未名生物唯一的股东,未名医药无法证明未名生物的财产与其财产相互独立。未名生物二审时补充提供的未名生物2019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未名生物并未在其财务报表中如实记录与未名医药控股股东北大未名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其配合北大未名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自己及子公司天津未名的自有资金的行为表明未名生物并不具有完全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同时该审计报告因审计公司出具保留意见,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未名生物与未名医药之间的财务往来,不能证明未名生物的财产独立于未名医药。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未名医药应就未名生物对北京科兴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人类消除疾病提供疫苗”是公司的使命,公司始终高度关注产品质量,严守疫苗质量安全,确保每一支疫苗的品质。


关于SINOVAC科兴


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inovac Biotech Ltd.,SINOVAC科兴)是中国领先的生物高新技术企业,以“为人类消除疾病提供疫苗”为使命,致力于人用疫苗及其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全球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服务。

SINOVAC科兴研制的疫苗主要包括针对病毒性肝炎、流感、肺炎、脊髓灰质炎、水痘、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疫苗以及针对SARS、H5N1禽流感、H1N1大流感、EV71型手足口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疫苗。

公司现有4款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甲肝灭活疫苗、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或列入紧急使用清单(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疫苗质量管理体系获国际组织和多国药监部门认可。

SINOVAC科兴正不断探索国际市场的机遇,已经向数十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出口疫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