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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潘爱华已被北京科兴董事会罢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说明

2019-04-04

 一、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科兴”)已于2018年9月5日作出董事会决议,罢免潘爱华在北京科兴担任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由尹卫东代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责。

 
北京科兴系一家由科兴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简称“香港科兴”)及未名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简称“未名生物”)合资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其公司权力机构设置及决议效力等事项的认定应当适用《公司法》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根据《合资经营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七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因此,罢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属于合营公司的重大事宜之一,北京科兴董事会作为合营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就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任免作出决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北京科兴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关于董事会组成的决议》(下称“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的规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合法,因此,该决议合法有效。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适用备案制,以外商投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作出决议的时间为变更事项的发生时间。因此,北京科兴作为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中外合资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无需任何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北京科兴董事会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罢免潘爱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董事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

 
承前所述,北京科兴董事会于2018年9月5日作出的罢免潘爱华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但法律规定对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登记,其意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意志代表权的基本状态。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如果涉及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产生的外部争议,应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董事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则应以有效的董事会任免决议为准,并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在公司内部产生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法律效果。
 
因此,潘爱华与北京科兴之间就法定代表人任免产生的内部争议,应当以北京科兴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为准,而非以工商登记为准。
 

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对“谁能代表北京科兴”进行实质审理,其出具的(2018)京0108民初49733《民事裁定书》不能作为“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是谁”的认定依据。

 
诚如前述,自2018年9月5日起,潘爱华无权以北京科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使权利,在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由尹卫东代行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职责。
 
北京科兴已经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733号案件询问各方当事人身份时,递交了2018年9月5日《董事会决议》,用以证明潘爱华已被罢免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无权以北京科兴名义行事。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决议的效力认定不属于案件的审理范畴,并口头告知,如北京科兴对于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认定有任何异议,可以另案起诉。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未对“谁能代表北京科兴”这一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实质审理,其所作出的涉案裁定不具有参考价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3月22日出具的(2019)京01民申21号《民事裁定书》同样未对“谁能代表北京科兴”这一问题进行审理,其裁定“终结审查北京科兴公司的再审申请”也仅是依据相关法规,“对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申请再审,不属于可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
 
现北京科兴已经另案提起与潘爱华之间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之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业已出具(2018)京0108民初53521号《民事裁定书》,禁止潘爱华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于2018年5月10日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补领的北京科兴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禁止潘爱华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其重新刻制的北京科兴的公章(编号:1101081347485)、合同专用章(英文内容:SINOVACBIOTECHCO.,LTD)、发票专用章,该案仍在进一步的审理中。我们相信,该案将对“谁能代表北京科兴”进行实质审理,也将对北京科兴法定代表人进行最终的认定。
 
综上所述,潘爱华及未名一方背离事实真相,断章取义地援引民事裁定书,对案件处理背景只字未提,以期达到误导公众,使公众相信其仍为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的目的。
 
自2018年9月5日起,潘爱华无权以北京科兴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名义行使权利,在新的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由尹卫东代行北京科兴的法定代表人职责。北京科兴董事会将恪守己任,保证北京科兴的顺利运营,依法维护北京科兴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广大员工的切身利益。
 
北京科兴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2019年4月4日

关于SINOVAC科兴


科兴控股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inovac Biotech Ltd.,SINOVAC科兴)是中国领先的生物高新技术企业,以“为人类消除疾病提供疫苗”为使命,致力于人用疫苗及其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为全球疾病预防控制提供服务。

SINOVAC科兴研制的疫苗主要包括针对病毒性肝炎、流感、肺炎、脊髓灰质炎、水痘、腮腺炎等常见传染病的疫苗以及针对SARS、H5N1禽流感、H1N1大流感、EV71型手足口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等新发、突发传染病的疫苗。

公司现有4款疫苗通过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甲肝灭活疫苗、Sabin株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水痘减毒活疫苗)或列入紧急使用清单(新型冠状病毒灭活疫苗),疫苗质量管理体系获国际组织和多国药监部门认可。

SINOVAC科兴正不断探索国际市场的机遇,已经向数十个国家及国际组织出口疫苗。